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山西瑞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晋1102民初1160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山西瑞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贵院依法撤销(2020)晋1102执760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对原告银行账户及6514132.00元存款的强制措施。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江西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签订解除协议,江西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原告处没有任何质保金。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各级法院均己明确认定:“江西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燎源”)与原告已在2018年10月21日签订了《分包合同解除协议》”的事实,双方按照该协议解除了分包合同,亦无需按原合同4.1项及16.23.1项的约定扣留江西燎源公司5%的质保金,现江西燎源在原告处没有任何质保金。2.原分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己经全部结算完毕,双方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贵院不应对原告银行账户及账户内存款采取强制措施。江西燎源与原告项目部签订的《山西中部引黄工程施工15标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S一局-山西-2012-003号)约定合同金额为159161592.00元,分包合同解除时,江西燎原最终结算次数为24次,结算总金额应为133421048,18元,且原告对133476000元的已完施工项目分批次予以付款,已全部支付完毕,2018年11月26日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故原告与江西燎源双方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并超付5495182元,贵院对原告银行账户及6514,13200元存款采取强制措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附相关付款单据)、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2020)晋1102执760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原告银行账户及6514132.00元存款的强制措施,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9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贺金生
审判员冯健欣
审判员李永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秦娟娟
判决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