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永雪、南阳市卧龙区冬平豆花烤鱼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1303民初668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雪、南阳市卧龙区冬平豆花烤鱼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团团、海钢,被告王永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记、南阳市卧龙区冬平豆花烤鱼店的经营者李冬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南阳市××冶路开关厂家属楼南楼一楼第四间房屋,并按照市场租赁价每月80元/㎡支付自2020年8月1日到2021年1月8日期间(5个月8天)房屋占用使用费6801元,2021年1月9日至房屋腾空之日按照市场价值每月80元/㎡承担占有使用费;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21日,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雪签订门面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王永雪承租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南阳市××冶路开关厂家属楼南楼一楼第四、五间房屋,租期十年,期限为2010年8月1日到2020年7月31日。现该房屋被南阳市卧龙区冬平豆花烤鱼店占有使用。2020年10月22日,南阳飞龙电器公司与原告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约定南阳飞龙电器公司注销后的权利义务由原告承继,后南阳飞龙电器公司依法注销。现房屋已到期,两被告却拒不腾房,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王永雪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与我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到2020年7月31日,合同因无续租视为自动解除,我对该房屋无既得利益,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我不应被列为当事人。在接到原告《关于门面房到期续租事宜的告知书》后,我一直予以配合,并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冬平豆花烤鱼店协商均未果,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冬平豆花烤鱼店拒绝腾房。综上,我不应承担承担赔偿责任和诉讼费。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冬平豆花烤鱼店辩称,2013年我从王永雪手中接了这个门面房,经营冬平豆花烤鱼店;租期到期后,公司给我们发了腾房通知,但我们仍然想继续租赁,后找第三方与公司协商续租,在商量过程中原告起诉了;在我租赁期间,王永雪给我店门别开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26日,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王永雪(乙方)签订了《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门面房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坐落在冶铁路飞龙电器的门面房贰间,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起到2020年7月31日止;门面房年租金壹万叁仟元整,10年合计壹拾叁万元整;承租期限为10年,租金一次性全额交清;再次续租的租金应提前一个月缴纳,若不按时缴纳,乙方按月租金额的百分之十缴纳违约金,欠款超过一个月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重新招租;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准擅自改变租房的整体结构,如因经营需要,必须经过甲方同意方可进行,但必须保证整体结构、质量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改造装修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私自转让出租门面,如需转租,必须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与第三方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解除与乙方的承租合同;乙方若需续租,必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办理续租手续,否则视为不再租用处理;不承租又不办理续租手续者,甲方有权将房屋收回给他人,乙方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搬出,否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有乙方承担;甲方房屋随着物价上涨,租金到期有权发生变化。根据合同后附的平面图显示,租赁门面房第四间面积为16.17平方米,第五间面积为14.784平方米。被告王永雪的丈夫张天记代王永雪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永雪向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缴纳了租金。
2013年,被告王永雪将上述房屋转租给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冬平豆花烤鱼店。
2019年1月7日,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向被告王永雪送达了《关于汉冶路门面房到期续租事宜的告知书》,告知其租赁的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冶铁路的第4、5间共贰间房屋将于2020年7月31日到期,由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该门面房到期后公司将不再续租,具体出租方案待定,请提前做好到期后的准备工作。
2019年4月25日,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向被告王永雪送达了《关于门面房到期事宜的告知书》,告知: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冶铁路的第4、5间共贰间房屋,合同出租期限将于2020年7月31日到期,由于电器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该门面房到期后电器公司将不再续租,各承租人不得私自出租和转让,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公司收房。现门面经营者凡是与除电器公司以外的其他人签订的有关门面房的任何协议电器公司一律不予认可,以此引起的纠纷由承租人与门面经营者自行承担,请各承租人与门面经营者提前做好门面房租赁到期后的腾房准备工作!
2020年3月26日,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向被告王永雪送达了《关于门面房到期事宜的告知书》,再次告知上述内容。
2020年,原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房屋租赁服务项目公开竞争性谈判公告,对位于人民路与汉冶西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临街门面房1#-18#房屋、位于人民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临街门面房1#-7#房屋的租赁服务进行招标。2020年9月14日,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冬平豆花烤鱼店的经营者李冬平就案涉的第四间门面房在招标中报价216元/㎡/月,但其未中标,该门面房中标人为张觅。招投标结束后,原告要求被告腾房,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冬平豆花烤鱼店拒不腾房,占用门面房至今,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实行吸收合并,合并后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存在,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注销,原双方所有财产、债务及权利义务,均由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继。2020年10月22日,南阳飞龙电器有限公司注销。
国家发放委等作出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中建议: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在庭审中均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出示或宣读,并经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已记录在卷,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王永雪、南阳市卧龙区冬平豆花烤鱼店将位于南阳市冶铁路开关厂家属楼南楼一楼自东向西第四间门面房腾空并交还给原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冬平豆花烤鱼店向原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计算方法为:门面房每月使用费为1294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门面房、附属房交付之日止;上述使用费应扣减1698元);
三、被告王永雪对上述第二项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冬平豆花烤鱼店、王永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丰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仵嫄瑛
书记员何其琛
判决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