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海进、葛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602执7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海进、葛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葛玉兰、朱海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偿还18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月7日至6月15日,多次在执行“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不动产,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
2、执行过程中,本院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
4、2021年1月28日,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市××路××、××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2月2日,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市××花园××室、车库××室的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市××花园××室、车库××室的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市世纪××城××室、车库××室的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市世纪××城××室、车库××室、阁楼××室的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市世纪××城××室、车库××室的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市世纪××城××室、车库××室的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市世纪××城××室、车库××室、阁楼××室的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市世纪××城××室、车库××室的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市××家××室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5、2021年6月15日,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葛玉兰,其表示因对外债务较多,除已被法院查封的不动产外,没有其他财产,暂无力偿还债务。
6、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朱海进、葛玉兰在本市已有大量被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而终本结案。
7、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21年6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娟,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刘慧娟表示暂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已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黄立威
审判员徐海燕
审判员朱启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胜祥
书记员王济坚
判决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