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明等与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民申2949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王宁、王献明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苏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通园林公司)、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园林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宁、王献明申请再审称,(一)经过审计程序,确认园林绿化局已支付工程款项为27709000元,尚欠付工程款项11892700.03元。(二)二审判决认定“新城园林公司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认定事实错误,缺乏事实依据。新城园林公司主张已将涉案款项超额支付,但其并未直接给俞景春或苏通园林公司支付涉案款项,其余转账记录均为转给与本案无关人员,转账金额是否投入在涉案工程,是否属于工程款,须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新城园林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理应认定工程款并未完全支付。新城园林公司与苏通园林公司自身财务运作不当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让王宁、王献明承担。(三)新城园林公司任何非直接转至俞景春或苏通园林公司的款项均认定为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明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四)王宁、王献明事实上直接与新城园林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综上,王宁、王献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园林绿化局提交意见称,园林绿化局与新城园林公司签订了相关施工合同,与本案其他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新城园林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苏通园林公司,且苏通园林公司认可已收到新城园林公司支付的所有工程进度款。因此,作为新城园林公司发包人的园林绿化局不应对苏通园林公司欠付王宁、王献明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不同意王宁、王献明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王宁、王献明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继红
审判员苏伟
审判员王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史明鹭
书记员杨硕
判决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