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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98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长香
联系方式:15836903886
注册时间:2004-08-25
公司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南段立威金城丽景16号商铺
简介:
建筑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工程、古建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通信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输变电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特种工程施工;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农村土地整理;公园、园林土地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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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亿万现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志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122民初9549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亿万现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万公司”)与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工公司”)、刘志国、王伟、任万兵、彭彦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亿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民、胡江慧,被告王伟、任万兵、彭彦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工公司、刘志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南亿万现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工公司、刘志国、王伟、任万兵、彭彦泉向原告亿万公司支付租赁费932790.2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工公司、刘志国、王伟、任万兵、彭彦泉赔偿原告亿万公司未退回材料费458971.8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工公司、刘志国、王伟、任万兵、彭彦泉支付原告亿万公司违约金(自2018年4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5.4%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22日的违约金为205338.26元,详见违约金清单);4、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平工公司、刘志国、王伟、任万兵、彭彦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平工公司承接中牟县姚家镇七里岗安置区项目。2018年5月1日,原告与项目上人员即被告刘志国、王伟、任万兵、彭彦泉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就租赁物名称、单位、租赁价格、租期结算、交货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钢管每天每米0.009元,扣件每天每套0.005元,顶丝每天每套0.04元,套筒每天每个0.04元;被告平工公司指派该单位员工魏明山接收租赁物资;租金应于每月10日前结清上月租金,如逾期不能支付,应按应付租金的日5%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原告依约提供租赁物资,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期间被告共支付7万元,后经原告结算,被告仍欠原告932790.25元未支付。另被告使用原告租赁物部分未归还,其中,扣件19838个,钢管26455.6米,套筒1188个,价值共458971.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平工公司、刘志国均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王伟、任万兵、彭彦泉共同辩称,平工公司、刘志国与王伟、任万兵、彭彦泉是雇佣关系,王伟、任万兵、彭彦泉是跟着平工公司、刘志国干活的,亿万公司诉称的租赁费、违约金等款项不应由王伟、任万兵、彭彦泉承担,入库单及涉案合同上有王伟、任万兵、彭彦泉的签字是因为王伟、任万兵、彭彦泉在涉案工地上干活且管理,另外王伟、任万兵、彭彦泉也没有能力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日,亿万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和承租方显示为平工公司(但未加盖平工公司印章,末页落款处显示有刘志国、王伟、任万兵、彭彦泉的签字和施工地点为中牟县姚家镇七里岗安置区)签订《河南亿万现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1、钢管,每天每米0.009元;扣件,每天每套0.005元;顶丝,每天每套0.04元;套筒,每天每个0.04元,上述价格均不含税。2、乙方在办理租赁手续时,应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提货人身份证复印件,指派本单位员工魏明山前去甲方领取租赁物资。……。4、租期结算:租赁物资从出库之日到退货验收完毕止,按日历天数计算。5、租金结算:租金每月结清一次。承租方应于每月10日前结清上月租金,如逾期不能支付,承租方按应付租金的日5%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6、交货方式:承租方自提自退,来回运费、装卸费、打捆费由承租方承担。7、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租赁期间,乙方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在使用过程中,如需要切割应按甲方租赁站常用规格切割,扣件、顶丝使用后维修上油,否则收取扣件上油费0.2元/个,顶丝上油费0.8元/个。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丢失及损坏按市场价赔偿。8、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更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支付租赁物资总价值20%的违约金。……。 结算期间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的12份《河南亿万现代租赁有限公司租金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显示截止2019年10月31日欠租赁款共计为819496.97元,刘志国均在上述结算清单的承租方负责人处签字,其中结算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30的结算清单上显示本次已付款5万元。另,在亿万公司提交至本院的29张《现代租赁退货单》中,其中彭彦泉在24张退货单的退货人处签字,任万兵在2张退货单的退货人处签字,显示最晚的时间即2020年11月19日的《现代租赁退货单》显示:退还钢管792.6米,扣件453个,顶丝105套。 亿万公司提交至本院二份承租方未在经办人、负责人处签字的结算清单,其中一份的结算日期为2019年11月01日至2020年9月30日,扣件在租数量为19838套,钢管在租数量为26455.6米,套筒在租数量为1188个,顶丝在租数量为-327个;另一份的结算日期为2020年10月0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扣件在租数量为19385个,钢管在租数量为25663米,套筒在租数量为1188个,顶丝在租数量为-432个。 另,亿万公司提交至本院河南永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二份,用于证明其购买扣件、顶丝、套管、钢管的价格。其中时间为2018年2月20日的销售单显示:钢管的单价为13元/米;时间为2018年3月6日的销售单显示:扣件的单价为5.5元/个、顶丝的单价为5.3元/个、套筒的单价为5元/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亿万公司称:一、其方与平工公司、刘志国、王伟、任万兵、彭彦泉均存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二、其方同意将被告多返还的顶丝折价给付被告,具体价位以其方提供的河南永矗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单上显示的顶丝单价5.3元为准(王伟、彭彦泉于第二次庭审时称对于顶丝单价不清楚,不申请鉴定,其他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三、其方分两笔共收到了7万元的租赁费,其中魏竹梅于2018年10月22日向其方转账支付租赁费5万元,魏竹梅自称是平工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方不清楚魏竹梅的真实身份,刘志国于2019年春节后向其支付过租赁费2万元;四、在判决作出前,如果被告方能够将未退还的材料退还其方,其方愿意接收未退还的上述设备,但其方就上述刘志国、王伟、任万兵、彭彦泉未退还的材料,未与平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平工公司于2021年3月2日至本院接受调查称:平工公司将涉案中牟县姚家镇七里岗安置区十里头项目劳务转包给郑州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州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刘志国,平工公司与亿万公司、刘志国、王伟、任万兵、彭彦泉均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刘志国、王伟、任万兵、彭彦泉系合伙关系。 本院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对刘志国进行调查,刘志国称:一、其与平工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二、其与王伟、任万兵、彭彦泉系合伙关系,均系承租人,王伟、任万兵、彭彦泉均有不等金额的出资;三、其认为亿万公司诉请属实,但其现在经济困难,其认为亿万公司诉请的租赁费、未退还材料费及违约金应由其与王伟、任万兵、彭彦泉共同承担;四、对于亿万公司诉称的未退回材料的数量不予认可,其于2019年10月31日离场时后,将亿万公司、平工公司叫到一起签的有转接手续,涉案建筑材料都转给平工公司了,费用都由平工公司出。五、对于为何在涉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落款处承租方法定代表人处签字,其称其签名时并未仔细看,仅知道在承租方一侧签名,其与王伟、任万兵、彭彦泉是同一时间签的。六、就涉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其共向亿万公司支付了租赁费7万元,其中其曾委托其前妻魏竹梅向亿万公司转账支付租赁费5万元,其曾向亿万公司转账支付租赁费2万元。 王伟称:其与亿万公司、平工公司均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是刘志国租赁亿万公司的建筑材料。其与刘志国是合作关系,刘志国说承包了一个劳务工程,让其投资30万元跟着一起干,等到项目结束,刘志国会返还其本金30万元并给付其一定的收益,但是现在刘志国并未返还其本金30万元,期间刘志国陆续给付其10万元左右,2020年4月16日,刘志国的表哥陈井立为其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姚家镇十里头安置房工地下欠王伟余款18万元,其对刘志国欠其18万元投资款也予以认可。 任万兵称:其与亿万公司、平工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是刘志国租赁亿万公司的建筑材料。其给刘志国开车(系给刘志国帮忙,并未约定工资,刘志国也未支付工资),刘志国说其承包了一个劳务工程缺少资金向其借款40万元,等到项目结束,刘志国会返还其本金40万元并给付其一定的利息,但是现在刘志国并未返还其本金40万元,期间刘志国陆续偿还过10万元左右。2020年4月16日,刘志国的表哥陈井立为其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姚家工地余款下欠其30万元,其对刘志国至今下欠其30万元也予以认可。 彭彦泉称:其与亿万公司、平工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是刘志国租赁亿万公司的建筑材料。其与刘志国之间是合作关系,刘志国说其承包了一个劳务工程,让其投资50万元跟着一起干,等到项目结束,刘志国会返还其本金50万元并给付一定的收益,但是现在刘志国并未返还其本金50万元,期间刘志国陆续给付了8万元左右。2020年4月16日,刘志国的表哥陈井立为其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姚家工地余款下欠其40万元,其对刘志国至今下欠其40万元投资款也予以认可。 另查明,2020年1月25日,河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强制控制措施。2020年2月6日,中牟县发布的牟防控指办通【2020】11号文显示:复工复产时间安排……。(三)建设工程:2月25日,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3月6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3月16日,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自2020年3月19日0时起,河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整为二级。自2020年5月6日0时起,河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三级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志国、王伟、任万兵、彭彦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亿万现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截止至2021年5月15日的租赁费932790.25元; 二、被告刘志国、王伟、任万兵、彭彦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亿万现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返还扣件19385个,钢管25663米,套筒1188个,如不能返还,应折价赔偿原告河南亿万现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446176.5元; 三、被告刘志国、王伟、任万兵、彭彦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亿万现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75000元; 四、驳回原告河南亿万现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74元,由原告河南亿万现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88.3元,由被告刘志国、王伟、任万兵、彭彦泉负担1788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同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合议庭
审判员王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欣
判决日期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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