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光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与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辽0811民初1171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营口光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与被告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营口光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给付原告2512116.18。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112民初9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偿还原告货款2360000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未果。第三人提供财务报告等证据证明被告尚欠其200余万货款,经执行法官与被告单位法务、财务人员核实财务数据,确认被告财务账目中确有对第三人的应付款200余万元,但被告不同意支付。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营口光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于恩波
人民陪审员宗成
人民陪审员霍亚男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荷
判决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