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树天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高树天、高文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陕08执298号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树天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高树天、高文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2018)榆阳公证执字第47号补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由榆林市树天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高树天、高文波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4977990元及利息3621316.46元(待产生利息从2018年1月2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利率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为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除有少量存款外,再无其他财产,且少量存款不足以清偿巨额债务。
3.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4.经查明,榆林市树天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将名下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集运路东、茂源路北侧的一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榆经开国用2010第036号,他项权证编号:榆横他项2015第08号)为本案的债务提供抵押。经多次告知申请人对上述抵押物进行处置,申请人以正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上述抵押物。但经多次向申请人催要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以正在省行审批程序中拖延。
综上所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抵押财产申请人又不同意进行处置,本案暂无具备执行处置条件的财产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郝生华
审判员惠海胜
审判员李海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秦瑞
判决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