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志福、沈阳爱立德人工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民申980号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韩志福因与被申请人沈阳爱立德人工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立德公司”)、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德公司”)、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4民终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韩志福申请再审称,1、本案再审申请人虽然是与被申请人沈阳爱立德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但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施工现场一直是以格瑞德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的,爱立德公司实际是隐名存在。2、即使不认定爱立德公司是格瑞德公司的代理人,格瑞德公司当庭承认该公司确实承包了案涉工程,但其主张并没有将工程转包给爱立德公司,而是自己施工的。这就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出现了矛盾,法院既然判决案涉工程是申请人实际施工的,那么就不可能是格瑞德公司自己施工的,其作为承包人,就应该向实际施工人即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虽然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亿丰公司欠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但亿丰公司没有参加诉讼,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不欠付工程款。亿丰公司是否实际欠付工程款,应该在执行案件中查明,不应该直接通过判决剥夺申请人的请求权。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
格瑞德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一、被答辩人申请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情形,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向被答辩人承担付款义务。二、原审法院法律适用正确。答辩人主张被答辩人承担给付义务,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被答辩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然而被答辩人既不能对事实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又不能明确阐述主张答辩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主张并无不当,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韩志福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丁海
审判员钟峰
审判员刘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蒋天盛
书记员丁威扬
判决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