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邵阳海王医药有限公司> 邵阳海王医药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邵阳海王医药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龚洁
联系方式:0739-5364575
注册时间:2017-07-06
公司地址: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与进站路交汇处(宝庆工业园集中区B-03湖南湘中源医药物流有限公司6号商品展示楼写字楼二、三层)
简介:
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化学原料药、抗生素原料药、I类医疗器械、Ⅱ类医疗器械(含6840体外诊断试剂);Ⅲ类医疗器械;日用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健身器材、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的销售;保健食品、保健用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的批发;金银花的种植、初加工、销售;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收购、初加工、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自有场地的租赁服务;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劳务咨询服务;建筑材料(不含硅酮胶)、装饰材料、文体用品、纺织品、百货、家俱、家用电器、交通运输设备、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国家监控化学品)、五金交电、手机配件的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从事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申请执行人邵阳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502执373号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阳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2020)湘0502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阳海王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4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随后的执行期间,我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保险、工商、车辆、证券,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本院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银行理财产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查找被执行人单位,该单位已经没有在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办公。 2021年5月7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邵阳海王医药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2021年7月2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邵阳海王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新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邵阳海王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新月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陆丕易 审判员周虹 审判员张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前程
判决日期
2021-07-2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