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邵阳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502执373号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阳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2020)湘0502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阳海王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4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随后的执行期间,我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保险、工商、车辆、证券,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本院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银行理财产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查找被执行人单位,该单位已经没有在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办公。
2021年5月7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邵阳海王医药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东莞市鑫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2021年7月2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邵阳海王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新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邵阳海王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新月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陆丕易
审判员周虹
审判员张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前程
判决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