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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青华
联系方式:0858-5332648
注册时间:2014-09-30
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南环路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国有经营性资产及非经营性闲置资产的经营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担保咨询服务,商业贸易,自然资源开发,二、三产业投资开发,房地产开发,土地一级开发、园林绿化,进出口贸易,公路或道路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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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2执44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双方共同确认,被告贵州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为:工程款本金12421.55788万元,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应付未付保理费及保理服务费1242万,诉讼费48.6586万元(原告预交诉讼费97.317199万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保全费0.5万元、担保费8.6万元以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相应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如下:1、质保金利息:以1076.12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9年6月25日计算至2020年8月25日;2、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3952.22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20年4月7日计算至2020年8月27日:以12421.55788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20年8月28日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二、就上述欠款,被告贵州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如下方式支付:1、2021年1月25日前,被告贵州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656.2586万元(其中保理费598.5万元,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工程款1000万元,诉讼费48.6586万元,保全费0.5万元,担保费8.6万元);2、2021年4月25日前,被告贵州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500万元,用于抵扣工程款;3、2021年6月25日前,被告贵州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821.75万元(其中1500万元用于抵扣工程款:321.75万元用于支付保理费)4、2021年8月25日前,被告贵州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500万元,用于抵扣工程款;5、2021年11月25日前,被告贵州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821.75万元(其中1500万元用于抵扣工程款;321.75万元用于支付保理费)6、2022年1月15日前,被告贵州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500万元,用于抵扣工程款;7、2022年3月25日前,被告贵州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500万元,用于抵扣工程款;8、2022年7月30日前,被告贵州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421.55788万元,用于抵扣工程款;被告贵州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杨家坪支行开设的账号为31×××64的账户内。三、若被告贵州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欠款,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再主张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逾期付款利息;若被告贵州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可立即就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全部欠付款项向被告贵州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支付,且被告贵州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仍应支付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逾期付款利息,并以逾期付款之日本协议约定的剩余未支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本协议签逾期付款利息,并以逾期付款之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剩余订之日起计算利息,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自被告贵州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任何一期款项之日起,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可就本条约定的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在双方在本调解协议签字确认后,立即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支行开设的账号为52×××43的账户的查封冻结;五、被告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约支付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第一期款项后7日内,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剩余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针对本案法院所查封的被告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解封事宜,双方根据房屋销售情况进行解封,被告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取首付款后,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配合被告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解封上述购房合同对应的房屋;六、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12421.55788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双方于2017年7月12日所签《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间》项下的六枝特区2017年牂牁大造安置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被告六枝特区民生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乐民镇永红煤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2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2、2021年2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12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六枝特区九龙社社区茶耳岩不动产权证书:黔(2019)六枝特区不动产权第0002970号面积29396.9平方米的土地。(查封期:2021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以上查封期届满,如要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另,本案在审理期间,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六枝特区处(间)共12640.25平方米的房产。(查封期:2020年9月29日至2023年9月29日,以上查封期届满,如要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2021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万元。鉴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过长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02执4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代金 审判员尹学俊 审判员罗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董兆惠
判决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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