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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夏都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8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金成
联系方式:15309179288
注册时间:2017-05-04
公司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东大街农机厂门面房
简介:
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规划设计管理;城乡市容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农业园艺服务;中草药种植;食用农产品零售;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游览景区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电气安装服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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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夏都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13财保314号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陕西新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夏都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新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后本院分别对被申请人陕西夏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陕西省XX社XX社XX账户内100000元、中国XX银行XX账户内10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故申请人陕西新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夏都实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夏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陕西省XX社XX社XX账户内100000元存款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夏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XX银行XX账户内100000元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康黎
判决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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