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夏都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13财保314号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陕西新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夏都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新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后本院分别对被申请人陕西夏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陕西省XX社XX社XX账户内100000元、中国XX银行XX账户内10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故申请人陕西新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夏都实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夏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陕西省XX社XX社XX账户内100000元存款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夏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XX银行XX账户内100000元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康黎
判决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