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824民初628号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滦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000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或者8000000.0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00元或者保全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预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盖世杰
人民陪审员佟洋
人民陪审员佟长永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曹晶伟
判决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