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824民初628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滦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的(2020)冀0824民初62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金山岭融和城南岭项目天纳山32号楼32-105室、32号楼32-303室、32号楼32-305室共三处房产。原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32号楼32-105室一处房产的查封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告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金山岭融和城南岭项目天纳山32号楼32-105室一处房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原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00元,由被告滦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朴金利
人民陪审员付井生
人民陪审员王福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春宇
书记员安然
判决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