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妇幼保健院、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825执84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县妇幼保健院与被执行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0825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贵J×××××翼虎牌机动车、粤C×××××长安牌机动车、粤C×××××长安牌机动车、粤C×××××长安牌机动车、粤C×××××长安牌机动车、粤C×××××长安牌机动车、粤C×××××长安牌机动车、粤C×××××长安牌机动车、粤C×××××长安牌机动车、粤C×××××长安牌机动车、粤C×××××长安牌机动车十一辆
判决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贵J×××××翼虎牌机动车、粤C×××××长安牌机动车、粤C×××××长安牌机动车、粤C×××××长安牌机动车、粤C×××××长安牌机动车、粤C×××××长安牌机动车、粤C×××××长安牌机动车、粤C×××××长安牌机动车、粤C×××××长安牌机动车、粤C×××××长安牌机动车、粤C×××××长安牌机动车十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被执行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牛卫平
审判员杨得坡
审判员杨太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建纯
判决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