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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尹鹏
联系方式:0756-3298088
注册时间:2016-11-16
公司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2976(集中办公区)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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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妇幼保健院、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825执846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县妇幼保健院与被执行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5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解除温县妇幼保健院与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温县妇幼保健院【妇科】微创技术中心标准化建设与技术、文人建设项目服务协议》及相应的《确认书》,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支付温县妇幼保健院违约金2252898元,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温县妇幼保健院维修费19380元,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温县妇幼保健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二、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28日,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粤C×××××普瑞维亚机动车一辆,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控制。于2021年4月29日委托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即2023年4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粤C×××××长安牌、粤C×××××长安牌、粤C×××××长安牌、粤C×××××长安牌、粤C×××××长安牌、粤C×××××长安牌、粤C×××××长安牌、粤C×××××长安牌、粤C×××××长安牌、粤C×××××长安牌机动车十辆,于2021年4月29日委托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本案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贵J×××××翼虎牌机动车一辆,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控制。于2021年5月8日委托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区都匀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即2023年5月7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其余财产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6月16日委托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人民发言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 1、查明被执行人在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情侣南路318-101、102、201、301、401、402、403、501、502、503、香洲区吉大情侣南路318号2栋3301有房产,于2021年7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本案对该房子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2021年6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6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315978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2315978元未能执行到位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牛卫平 审判员杨得坡 审判员杨太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晴云
判决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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