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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兴道
联系方式:0371-86180561
注册时间:1998-04-16
公司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2幢A301
简介:
土建、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古建工程、水暖设备、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以上范围按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开展经营活动);智能化工程综合布线设计、安装;工程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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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诚创科技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南国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891民初3号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诚创科技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创公司)与被告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南国公司)、被告淮安南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南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淮安南国公司提起反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诚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长洲、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诚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欠付的工程款40659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00元,共计1006590元;2、由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淮安智慧谷A5楼检验所业务用房室内工程提供室内气路及安装工作,由被告一支付货款及安装费共10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遂组织施工,但因被告一施工工序的原因中间两次撤场,等待施工。2017年4月11日被告一提出用被告二的名义跟原告签订一份新的《产品销售安装合同》以便于付款和开票,内容和原合同一致。为了尽快收款,原告只能同意。故原告认为两被告和原告均存在合同关系,应当为共同发包关系。另查,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关联单位,被告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投资人周兴道担任被告二公司的监事。2019年3月15日,案涉工程经各方验收合格,被告一作为总包单位在验收单上加盖了公章。根据原告与两被告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付款方式:工程审计结束后7天内被告二向原告付款合同总额的95%,即99.75万元,剩下的5%作为质保金在两年质保期到期后支付。现工程已于3月15日验收合格,被告二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59.091万元,尚欠40.659万元的工程款迟迟不履行支付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第十三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赔付对方违约金60万元,故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万元,累计工程款及违约金共100.659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希望贵院判如所请。 两被告辩称:被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和被一的合同已经作废;按合同约定,当审计结束后才有付款的条件,目前审计尚未结束,不具备给付工程款的条件;被告不欠付原告40余万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审计后的实际工程量乘以单价的95%,竣工是以工程单价总额的70%的标准支付工程款,原告提供竣工清单,自己算的工程总价是899360元,乘以70%才63万,我方已经支付至59万;基本不欠付工程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未违约,是原告违约,拖延工期,导致工程逾期完工即使我方违约,原告主张违约金也太高。 反诉原告(被告)淮安南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60万元;2、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6日,江苏南国公司与诚创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安装合同,协议约定,诚创公司为江苏南国公司的淮安智慧谷A5楼检验所业务用房室内气路工程提供产品并负责安装,合同约定安装期限为两个月,交货和安装日期以反诉人通知为准,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2017年4月11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重新签订一份产品销售安装合同,本诉被告江苏南国公司与诚创公司之间的合同作废。合同签订后,反诉人按约定向被反诉人支付了货款,但是被反诉人没有按约定时间完成安装任务,期间反诉人多次通知其安装,工程一直到2019年3月15日工程才竣工验收。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安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反诉被告(原告)诚创公司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其所述不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江苏南国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淮安智慧谷A5楼室内设备安装工程,项目总价105万元。2017年4月11日,原告出具声明函,声明上述合同作废。当日,原告与被告淮安南国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淮安智慧谷A5楼检验所业务用房室内气路工程,项目总价105万元。付款方式约定:“1、所有材料到场后7天内付至材料款的70%即(96万元*70%=67.2万元)67.2万元;2、工程完成经验收合格后7天内付至合同总额的70%(105万元*70%=73.5万元)6.3万元;3、该工程项目经业主审计结束后,7天内付至审计后实际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后的总额的95%;4、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到期后15天内付清;……。”。该合同附件为工程量清单。2019年1月17日,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交接验收单载明:建设单位为淮安科教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包单位江苏南国公司;分包单位为诚创公司。施工过程中,原告收取工程款590910元。 另查明:工程完工后,原告向被告出具案涉工程竣工量清单载明工程价款为899360元,原告主张其中不包括人工,被告对该价款表示异议。 庭审中,两被告一致确认就案涉工程两公司系转包关系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淮安南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诚创科技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3482元,被告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南京诚创科技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淮安南国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59元,由被告负担4937元,由原告负担13923元。反诉费4900元,由反诉原告淮安南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68)
合议庭
审判长高晓文 人民陪审员祁蔚 人民陪审员戴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淑瑶 书记员张曦月
判决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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