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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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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999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8134197143
注册时间:2016-04-06
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王家庄村
简介:
按我公司资质承揽: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工民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建筑施工、港口及航道设施工程建筑施工、工矿工程建筑施工桥梁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公路工程、城市照明工程、钻井工程、管道工程、隧道工程服务、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防水工程、门窗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水利设施工程施工、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施工、环保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施工;体育场馆工程设计施工;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施工;塑胶面层、人工草皮面层设计及施工;石灰石、水泥制品、蒸压砖、石料、矿渣粉加工、销售;建筑材料、预拌商品混凝土、体育设施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土地整理 复垦;建筑劳务分包;渣土运输、普通货物(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城市垃圾清运、建筑物拆除工程(不含爆破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销售;自营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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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玉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8民辖终75号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2民初1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22民初1138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邢台市柏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赵玉志起诉所称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撑。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未经审查的情况下,仅以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的单方主张认定案件事实,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点,但被上诉人坚持以上诉人作为被告主张权利,在该情况下,法院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在被上诉人无证据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本案不应当适用侵权案由的管辖规定。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被告所在地一般管辖原则。上诉人作为被告,住所地为邢台市柏乡县,本案应当由邢台市柏乡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赵玉志未予书面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芳 审判员范典 审判员陈德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荻 书记员龚舒一
判决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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