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田雷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16执715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雷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依据(2020)川0116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田雷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333012.02元,执行到位745.21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田雷名下的川RY××××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同时,我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银行等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田雷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且将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周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缪锦
书记员冯富平
判决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