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鹏进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龚平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号:(2021)粤19民终1492号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东莞市鹏进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龚平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2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鹏进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东莞市鹏进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8.26元,减半收取为7664.13元,由东莞市鹏进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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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审判长张海亮
审判员刘冬虹
审判员黎淑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梁婷燕
判决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