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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荣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治华
联系方式:028-24225050
注册时间:2002-12-03
公司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石桥铺镇(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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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荣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安岳国家粮食储备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2021民初2747号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资阳市荣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粮油公司”)与四川安岳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安岳国粮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资阳市荣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被告四川安岳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安、李秀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荣华粮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74688.8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18日共计2239790.97元(其中各笔借款利息,从实际出借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5月19日起以未还本金2174688.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全部偿还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律师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框架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提出的资金需求,结合自身能力,为被告提供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同意被告借款申请并实际向被告出借了款项。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按约向原告偿还借款。 四川安岳国家粮食储备库辩称,1.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具有放贷资格及出借资金属于自有资金,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框架合同》、《结算确认及债务履行协议书》违法无效;2.原告分八次向被告借款的本金为5322827.6元,借款后分两次向被告还款3148138.8元,至2017年7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2174688.8元,原、被告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5%,但约定借款计算复利不合法,原告主张借款年利率按24%计算,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双方约定了借期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不合法,借款利息与借款违约金同时主张不合法;3.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无合同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原、被告的营业执照、《借款框架合同》、转款凭证、借条、四川安岳国家粮食储备库借款本金及利息确认单、延期申请、《法律服务合同》等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27日,原告荣华粮油公司与被告安岳国粮库签订了《借款框架合同》,约定安岳国粮库因粮食收购及储备工作需要,向荣华粮油公司借款,荣华粮油公司同意根据安岳国粮库收购粮食时节的资金需要和荣华粮油公司自身的能力,向安岳国粮库提供借款;自合同签署之日,荣华粮油公司根据安岳国粮库提出的资金需求,结合自身能力,为安岳国粮库提供借款,每次出借金额及时间,以荣华粮油公司实际向安岳国粮库支付借款的金额时间为准,期限为六个月,安岳国粮库逾期未偿还,借款期限自动延展6个月(以此类推),直致全额归还为止;借款期限内安岳国粮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随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全部或部分;借款按年利率15%计息,借款到期时安岳国粮库一次性还本付息,逾期还本付息,利息计入本金,延展至下6个月对日支付(以此类推),最后还本付息时间以全额归还为止,偿还款项先用于支付利息,余款用于偿还本金;双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任何不履行、怠于履行或不全面履行义务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借款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荣华粮油公司根据安岳国粮库提出的资金需求,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2月24日、2017年3月1日、2017年3月15日、2017年7月19日,通过转账分别向安岳国粮库支付490000元、600000元、50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借款,共计转账支付2090000元借款;双方协商,分别于2017年2与20日、2017年2与24日、2017年3月4日,将安岳国粮库向荣华粮油公司购买稻谷的货款1148932.8元、1224915.6元、858979.2元,转成安岳国粮库向荣华粮油公司的借款,共计通过货款转成借款3232827.6元。故安岳国粮库分八次共计向荣华粮油公司借款5322827.6元。2017年5月9日、2017年5月10日,安岳国粮库分别向荣华粮油公司偿还荣华粮油公司2658846元、489292.8元,共计3148138.8元。2020年7月16日,经双方协商,安岳国粮库偿还的3148138.8元,优先冲抵本金,经结算,截止2020年6月30日,安岳国粮库尚欠荣华粮油公司借款本金2174688.8元,利息1476237.43元,本息合计3650926.23元。同日,安岳国粮库向荣华粮油公司申请延期到2020年12月31日前还款,并以3650926.2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计息,利息按季付清,未付利息计入本金。届至约定的履行期限,安岳国粮库未向荣华粮油公司还款,荣华粮油公司于2021年3月向我院递交诉状请求安岳国粮库偿还本金及利息,我院于3月5日立案后,因荣华粮油公司经通知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我院按撤诉处理。2021年6月2日荣华粮油公司因本案诉讼与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法律服务费为100000元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四川安岳国家粮食储备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省资阳市荣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74688.8元及利息(2021年5月18日之前的利息为2215289.51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以未还本金217468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借款清偿时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资阳市荣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16元,减半收取计21058元,由原告四川省资阳市荣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8元(已交),由被告四川安岳国家粮食储备库负担2096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龙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胡礼军 书记员石阳
判决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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