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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12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志杰
联系方式:0551-62213000
注册时间:1993-06-30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
简介:
生产经营冷藏箱、冷冻箱及相关系列产品,自营和代理同行业产品的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设备的销售和出口业务,医疗服务,诊所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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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191民初3808号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公司)与被告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马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雨、被告德马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笑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材料不合格违约金32202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700000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事业部内外销展厅项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事业部内外销新展厅项目工程,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90日,合同总金额为1950000元;违约责任,总工期每延误一天,赔偿违约金10000元;凡使用不符合要求品牌和规格的材料必须予以更换,并赔偿该批材料三倍价值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585000元。但是,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材料完成施工。经多次催告无果后,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被告发出告知函,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更换电视机、监控机等材料。直到2017年10月,被告才完成部分更换,smart区激光设备和机房线路至今仍未整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德马吉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已经超过3年诉讼时效,且未发生任何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请求法院予以驳回。2、被告更换工程材料乃是基于原告利益考虑,并非恶意违约。因合同内要求的创维电视品牌没有VGA线,无法实现展厅至机房的连接,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被告使用替代品牌满足原告展厅电视安装的需求。且,被告已向原告进行了充分解释。原告在正常使用1年多后,向被告提出更换要求,经沟通后,被告也已更换完成。3、即便被告使用工程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且未证明实际损失存在,事实上也已正常使用,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因此,请求法院对此予以降低。4、原告主张的延期竣工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按照约定入场后,系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并且交付原告使用,并不存在延期竣工情形。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3日,华凌公司(建设单位、发包方)与德马吉公司(承包单位,承包方)签订《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事业部内外销展厅项目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有:一、工程名称,事业部内外销新展厅项目;三、工程范围,1、承包方按照发包方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进行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展厅新建项目施工……;2、承包方式为按招标文件要求包工、包料、包工期、合同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3、合同价款,总造价为1950000元;4、施工工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0日(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13、违约责任,……13.4.5,工程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图纸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凡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品牌和规格的材料必须予以更换,并赔偿该批材料三倍价值的违约金……13.5.3,总工期延期竣工,每逾期一天,赔偿违约金10000元/天……,违约金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此后,德马吉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工程结束后,双方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016年底,华凌公司实际使用该项工程。 2017年5月8日,华凌公司向德马吉公司发出《告知函》一份。内容载明:……2016年10月10日我司在办理预验收时发现电视机品牌、监控品牌与招标清单不一致、机房线路凌乱存在消防隐患等,遂通知贵公司进行整改。但遗憾的是贵公司至今未完成整改导致无法办理正式验收,造成我公司无法开展正常的接待活动,现郑重通知贵单位:1、请按照合同及招标清单约定更换存在品牌差异的电视机、监控机;2、smart区激光设备按照技术要求整改完善;……。以上请贵公司安排专人与我司联系对接,并在5月30日之前完成整改,否则我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 2017年5月31日,德马吉公司工作人员李成斌向华凌公司工作人员王科学发送主题为《关于告知函的回复》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对贵公司告知函具体回复如下:1、展厅电视品牌更换为哈呢的主要原因:(1)一般展厅里设备到机房的距离都比较远,布线都是VGA线,因为高清线的布线距离非常有限,过长的话信号都不好。现在一般电视机,比如三星、索尼电视机器都是高清型号,都没有VGA信号接口,而创维的49寸电视,也没有VGA信号,哈呢电视因为各种接口很丰富,其实展厅工程用的比较多的,品质比国产的更好……2、smart区域激光设备关于激光部分,设计师意思是不同颜色的线条,非发光体,我们也在现场试验不同设备均未达到贵司要求,所以我方意见是按照设计师最初设计使用线条连接……。 之后,德马吉公司按照华凌公司的要求,将部分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多媒体设备材料进行了更换。2020年8月4日,华凌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华凌公司与德马吉公司共同认可的多媒体工程报价明细单显示:1、关于电视机部分,标号123(工程量1部)、124(工程量1部)、126(工程量1部)、140(工程量4部)、142(工程量1部)、143(工程量1部)、147(工程量1部),单价均为6000元;2、关于星光级球机部分,标号161(工程量5台),单价为3800元;……。 本案庭审中,华凌公司向法院提交《德马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和使用材料明细表》一份,其中载明:1、合同约定是创维牌49寸电视机,数量14台,总价84000元,实际施工为哈呢牌电视机,已经整改;2、合同约定是星光级球机,数量5台,总价19000元,实际施工为枪机,未整改;3、8路网络硬盘录像机,数量1台,总价1600元,未施工;4、3T网络监控硬盘,数量4块,总价2320元,未施工;5、交换机,数量1台,总价420元,未施工。德马吉公司认为:1、关于电视机品牌,确实由创维更换为哈呢,但数量为10台。2、关于星光级球机,根据华凌公司提供的照片不能确定实际施工中更换为枪机。 上述事实,有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事业部内外销展厅项目合同一份、工程预算总表一份、多媒体工程报价明细单一份、告知函一份、EMS邮寄面单一份、EMS物流网上查询信息一份、电子邮件截图两份、电子邮件附件打印件一份、现场照片一组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材料不合格违约金39500元; 二、驳回原告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98元,减半收取为6999元,由原告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被告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9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太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徐萧砚 书记员从晨阳
判决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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