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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浩宇
联系方式:0558-2875809
注册时间:2017-03-23
公司地址:0
简介:
渣土、普通货物运输,建筑渣土回收利用,房屋拆迁、绿化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道路、公路工程施工,绿化养护,道路清扫,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砖块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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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与冷付占、安徽鸿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1225民初3676号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阜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阜南分公司)与被告冷付占、安徽鸿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阜南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阜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国、被告鸿盛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浩宇、被告人保阜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付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688元(其中包括工程费、工程材料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即37688元,鉴定费2000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8日晚9时30分,被告冷付占驾驶挂靠于被告鸿盛运输公司的皖K6××××号货车,在阜南县××路东,由于自卸车厢没有落下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下属地城支局电缆挂断,并致12根杆子毁损。该起事故造成了原告公司大面积通信瘫痪,原告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抢修。原告的损失后经安徽天平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皖天平价评字【2020】1001036号评估意见书评估原告损失为37688元。另查,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被告冷付占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安徽鸿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辩称,保险公司赔付33000元给丁继辉,丁继辉找到保险公司赔偿的。实际上保险公司付给鸿盛运输公司299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起诉的标的物是原告所有的相关证据。原告起诉金额应提供合法的损失依据及证明,否则不应得到支持。本起事故中保险公司第三者财产损失33000元,其中包括电线杆损失8400元,该款经被告二提供相关的理赔材料,该款转入被告二提供的账户内,本案即使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也应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的电线杆损失8400元。诉讼费及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本院查明法律事实如下:2019年7月18日晚9时30分,被告冷付占驾驶皖K6××××号货车,在阜南县××路东,由于自卸车厢没有落下发生交通事故,将阜南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地城营业所的电缆挂断,并致12根杆子毁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安排人员进行抢修。原告委托安徽天平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皖天平价评字【2020】1001036号《评估意见书》评估原告损失为37688元,原告支出评估费2000元。 本案事故导致案外人丁继辉房屋受损,人保阜南支公司出具丁继辉《财产损失确认书》,确认丁继辉损失为33000元(包括电线杆损失8400元),人保阜南支公司向鸿盛运输公司汇款29900元,丁继辉出具《收条》,载明:“收条,今收到皖K6××××于2019年7月8日晚撞倒我家房子和电线杆赔偿合计¥3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以后再与人保公司及鸿盛皖K6××××车无纠纷”。 皖K6××××号货车登记在被告鸿盛运输公司名下,案涉车辆在被告人保阜南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损失37688元; 二、被告冷付占、安徽鸿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评估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元,由被告冷付占、安徽鸿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邰晓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亚军 书记员李莽
判决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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