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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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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民终4526号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三亚住建局)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人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亚住建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晓、王浩楠,被上诉人土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步峰、王乾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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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三亚住建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土人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景观工程设计合同》(新城路环境整治改造工程)约定最终设计费以审计结论为准。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结算是必经的法定程序。《三亚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未进行审计项目款项拨付至建安工程概算的70%,余款按审计局工程决算审计结论拨付。土人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中标人,应知晓合同尾款应根据审计报告确定的数额来支付。三亚住建局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付款迟延系因机构改革及财政审计等客观事由造成。 土人公司辩称,三亚住建局已付金额仅占总设计费的64.59%,违反合同约定。本案设计费没有增减,双方未达成一致修改意见,因此应按合同价支付设计费,三亚住建局主张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均不适用于本案。三亚住建局有关审计结算是必经法定程序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土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亚住建局支付设计费17.54万元;2.判令三亚住建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632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自2018年4月18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三亚住建局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三亚园林局(发包人)与土人公司(设计人)签订合同编号为A2016050020的《景观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新城路环境整治改造工程,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新城路环境整治改造工程设计,用地规模14.6公顷,设计、服务费49.54万元。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方案成果提交:3份文本,方案确定并收到确认函后15日内;2.初步设计成果提交:6份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及光盘2份,收到第一笔设计费,和地勘资料后25个工作日;3.施工图成果提交:6份施工图成果文件及光盘2份,收到第二笔设计费,和地勘资料后20个工作日。本合同设计费暂定49.54万元,最终设计费以审计结论为准,设计费支付进度: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30%,付费额14.862万元,付费时间合同签署后三日内;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50%,付费额24.77万元,初步设计、施工图成果提交后三日内,支付至财评审设计费的80%;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20%,付费额9.908万元,审计完毕后三日内。合同6.1.6条: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必须以盖有公章的书面意见或确认函的形式回复设计人,若在提交阶段性成果后10日内发包人不给设计人意见,将被视为确认。合同6.2.1条: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合同7.2条:发包人应按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合同签订后,土人公司进行了工程设计,2018年4月18日向三亚园林局交付施工图蓝图6份。三亚园林局向土人公司支付设计费32万元。 2019年2月,三亚市进行机构改革,三亚园林局并入三亚住建局,2019年3月20日,土人公司向三亚住建局致函,要求三亚住建局出具同意履行涉案合同的说明,三亚住建局于2019年4月24日向土人公司出具复函,同意继续履行相关合同事宜。诉讼中,三亚住建局同意承担三亚园林局相关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土人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并撤回对三亚园林局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景观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虽然上述合同系土人公司与三亚园林局签署,但由于三亚市机构改革,三亚园林局已经并入三亚住建局,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应由三亚住建局承继,且土人公司与三亚住建局对此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虽然三亚住建局抗辩称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的通知规定拨付款项已经达到总价款的70%以上,剩余费用应当按工程决算审计结论拨付,但是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款项系设计费,而非上述通知中规定的建安费,上述通知作为地方规范性文件不能对抗双方的合同约定。双方合同中已约定了设计费数额及付款时间,虽然约定最终设计费以审计结论为准,但是合同履行中双方并未变更设计量或协商变更设计费,三亚住建局并未举证证明双方的最终设计费会发生与合同暂定数额不一致的情形,此外,双方并未就审计流程、审计期限进行约定,但审计并非无期限,本案中所涉工程早已竣工,但三亚住建局至今未审计完毕,且表示审计期限无法预估,早已超过合理的审计期限,三亚住建局以未审计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设计费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土人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设计费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三亚住建局已经向土人公司支付了大部分的设计费,而其未支付剩余设计费系因设计费数额未经审计无法确定、机构改革及财政审计等客观事由,并非恶意拖欠,故法院对土人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一、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支付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175400元;二、驳回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1元,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茂刚 审判员刘国俊 审判员赵蕾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旭宁 书记员明玥
判决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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