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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树华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赵树华
联系方式:0317-2156601
注册时间:2021-01-19
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九台镇中九台村131号
简介:
一般项目:普通货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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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富农农资商店与赵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1481民初2081号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兴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城市富农农资商店诉被告赵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城市富农农资商店投资人张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700元,并自赊购化肥之日起按1.5%利率支付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价值2700元的化肥,并签署欠据。秋收后原告虽多次催要欠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未答辩。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兴城市富农农资商店经营范围化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药、农膜、农机具零售。2016年3月25日,被告自原告处赊购价值2700元的二胺化肥等农资,被告在专用欠据上对赊购农资及欠款金额予以签名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专用欠据,及原告陈述笔录等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赵树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兴城市富农农资商店欠款人民币2700元。 二、驳回原告兴城市富农农资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缴纳的25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旭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荣蓉
判决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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