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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谢海涛
联系方式:0564-3963162
注册时间:2002-09-17
公司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以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第二移动通信楼
简介:
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包括语音、数据、多媒体);IP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代收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广播电视等公用事业费用;代办铁通公司客户入网及收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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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显俊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502民初6639号         判决日期:2021-07-27         法院: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显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移动六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移动安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显俊、被告移动六安分公司及移动安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霖、李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显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恢复原告名下139××××0906通信号码;2、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名下139××××0906手机号码用了二十五年,由于特殊原因原告2017年8月份离开六安,其名下139××××0906手机号码一直由家人母亲代为缴费,母亲年事已高,不识字,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渠道缴费,只会通过营业厅现金缴费。几年间从未出现欠费拖欠现象,由于2019年12月期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管控,市区停业封城、封小区,名下139××××0906号码欠费40.1元,原告并不知晓,原告也未收到被告任何通知,原告于2020年8月份回六安,发现本来原告名下的139××××0906号码已被被告过户到他人名下,给原告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和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诉状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移动六安分公司、移动安徽有限公司共同辩称,1、答辩人回收案涉号码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本案中案涉号码139××××0906于2019年12月14日欠费后,答辩人于当天对案涉号码采取单停(呼出限制)措施、于16日采取双停(呼入呼出限制)措施、于2020年3月20日将该号码回收(终止服务),答辩人前述回收案涉号码的行为均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时限并进行了提醒。2、案涉号码被回收完全系因被答辩人违约行为所致,与疫情及答辩人无关。首先,被答辩人对案涉号码的欠费状态放任自流,在案涉号码开始欠费至号码被回收之前的三个多月时间里,答辩人称其对欠费不知情,到8月份才知晓停机,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其次,被答辩人在知晓案涉号码已停机、且在答辩人提供线上线下、自缴代缴等多种缴费服务的前提下,未及时补缴欠费消除案涉号码欠费状态,导致案涉号码被回收,存在违约行为。综上,本案系因被答辩人违约、出尔反尔行为引发,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 原告张显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证据一、原告身份信息、被告企业信息代码,证明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合格。证据二、发票、移动缴费界面办理截图复印件,证明原告名下139××××0906号码一直是原告使用,此号码因原告外出原因,由母亲代为缴费,在2019年12月期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间疫情管控139××××0906号码欠费40.1元,原告并不知晓,原告本人未收到被告任何通知。 被告移动六安分公司、移动安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证据一、被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身份信息。证据二、被告工单处理系统短信发送记录,内容:案涉号码的欠费催缴、催停、停机短信提醒记录。证明答辩人对案涉号码的欠费催缴、催停、停机均予以短信提醒。庭后,原告向本院补充提交六电办字[1999]15号关于报批《六安地区电信分营、组建移动通信分公司实施方案》的请示及实施方案、工商登记信息,证明移动通信分公司系从原六安地区电信局剥离出移动通信部分,组建移动通信分公司,由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业务系统截屏一份,证明原告于1999年1月1日申请办理的139××××0906手机号码。系统打印件一份,证明案涉号码于2020年3月20日销号,2020年8月24日二次放号给其他用户使用,回收案涉号码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徽省电信业服务协议》,证明欠费停机满60日,电信用户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收回号码、撤销账号。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张显俊所举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被告移动六安分公司、移动运安徽有限公司所举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1月,原告张显俊在原六安地区电信局营业厅申请办理139××××0906手机号码。2017年8月,原告将该手机卡号交给其母亲保管,并由其母亲代为缴费。2020年8月,原告发现其名下的案涉号码已被他人使用,即到被告移动六安分公司的营业厅查询,得知该号码因欠费被移动六安分公司终止通信服务,并将该号码回收后又二次投放市场给新用户。原告认为被告单方终止服务构成合同违约,遂诉至法院。 又查明,原告张显俊拥有的139××××0906手机号于2019年12月14日欠费40.1元。被告移动六安分公司先后于2019年12月8日、12月13日向该号码发送欠费催缴短信,12月14日发送催停短信,并采取“单停”限制原告的电信服务,又于2019年12月16日采取“双停”限制服务。因原告连续超过90日未补交欠费,被告于2020年3月20日回收了案涉号码,并于2020年8月24日二次放号给其他用户使用。 再查明,因机构改革,1999年6月23日六安地区电信局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信分营、组建移动通信公司实施方案》的通知”,从六安地区电信局中剥离出移动通信部分,组建移动通信分公司,于2002年9月17日成立,名称为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后更名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系被告移动安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显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张显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慧慧
判决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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