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与深圳市大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苟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1381民初1505号
判决日期:2021-07-26
法院:阆中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五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苟可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罗健撤回对被告四川五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苟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7元,由原告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何清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蒲璇
判决日期
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