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世纪线缆有限公司、吴世成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21执异112号
判决日期:2021-07-26
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新世纪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世成、四川金堂白马泉酒业酿造厂(以下简称白马泉酒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世纪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肖娟、黄仁新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新世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飞,第三人肖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聪明到庭参加听证。第三人黄仁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世纪公司称,新世纪公司与白马泉酒厂、吴世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新世纪公司已向金堂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白马泉酒厂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因白马泉酒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黄仁新,实际控制人为肖娟。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新世纪公司申请追加白马泉酒厂的投资人黄仁新以及实际控制人肖娟为被执行人,并对(2013)金堂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白马泉酒厂的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人肖娟辩称,肖娟只是在白马泉厂的转让中起到撮合作用,并非是白马泉厂的实际控制人。法律对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认定标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肖娟系白马泉厂的实际控制人,且执行中追加当事人法院只应做形式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故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肖娟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新世纪公司与吴世成、白马泉酒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金堂民初字70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吴世成于2013年5月8日前偿还新世纪公司代偿款312026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8日起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白马泉酒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新世纪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后因吴世成、白马泉酒厂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拍卖了白马泉酒厂所有的位于金堂县官仓镇双凤村12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宗土地上相应的建筑物,新世纪公司受偿611200元。另本院处置了吴世成、张爱红所有位于金堂县××镇××道××段××号××栋××单元××楼××号××,新世纪公司参与分配受偿89948.2元。目前,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吴世成、白马泉酒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白马泉酒厂成立于2003年1月1日,企业类型系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系肖连金。2016年4月2日,肖连金(甲方)与赖学才、何勇(乙方)签订《转让协议》,内容为:1.甲方将自己注册登记的白马泉酒厂的《工商营业执照》、《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四川酒类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转让给乙方;2.乙方一次性支付肖连金权利转让金21万元整,此款在质保金中扣除;3.甲方将相关证照转让给赖学才后,甲方不再享有白马泉酒厂的所有权;4.乙方在办理法人变更期间肖连金应无条件配合;5.甲方承诺签订协议之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2016年4月12日,白马泉酒厂的投资人变更为赖学才。2019年11月5日,肖娟作为肖连金的法定继承人与赖学才签订了《协议无效确认书》,确认上述《转让协议》无效。2019年12月4日,赖学才与黄仁新签订了《四川金堂白马泉酒业酿造厂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赖学才以60万元的价格将其在白马泉酒厂的全部资产转让给黄仁新,同时约定转让完成之日起,黄仁新对企业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019年12月9日,白马泉酒厂的投资人变更成为黄仁新。
以上事实,有(2019)川0121执异314号《执行裁定书》、白马泉酒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协议无效确认书》、(2016)川0121执恢1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说明、听证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判决结果
一、追加第三人黄仁新为四川新世纪线缆有限公司与吴世成、四川金堂白马泉酒业酿造厂追偿权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第三人黄仁新对(2013)金堂民初字701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四川金堂白马泉酒业酿造厂应履行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申请人四川新世纪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金奕汐
人民陪审员万泽琼
人民陪审员叶忠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勃毅
书记员周霞
判决日期
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