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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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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嘉、汤玉国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辽07行终50号         判决日期:2021-07-26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高嘉、汤玉国诉被上诉人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上诉人锦州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锦州松山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x裁决及x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11行初21号x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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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高嘉、汤玉国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辽07行终200号x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由于涉案项目在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故应当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第三人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则其已依法获取拆迁人资格,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告市住建局作为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房屋拆迁x裁决的职权。原告与第三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向被告市住建局申请裁决,被告市住建局及时受理第三人之申请,制作《房屋拆迁裁决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结合相关事实,依法做出锦建裁字〔2020〕第1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并向当事人及时送达。该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市政府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可以作为复议机关,并作出复议决定。被告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复议法》在受理、审查原告的复议申请过程中,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其作出的锦政行复字[2020]21号《x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原告高嘉、汤玉国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并应撤销和涉案房屋不在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抗辩理由,因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认定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高嘉、汤玉国要求撤销被告市住建局作出的锦建裁字〔2020〕第1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及被告市政府作出的锦政行复字[2020]21号《x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高嘉、汤玉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嘉、汤玉国负担。 上诉人高嘉、汤玉国向本院上诉称,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11行初21号x判决;2.请求撤销锦州市人民政府锦政行复字[2020]21号《x复议决定书》及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锦建裁字[2020]第1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11行初字21号x判决属于无权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明显不正确。一、本案的被告有锦州市人民政府,根据x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太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一审法院无视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反《城市房屋拆迁x裁决工作规程》第四条的规定,x裁决未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完全听信申请裁决(拆迁)方的一面之词,无视上诉人的正当诉求。本案上诉人属于有合法手续的个体工商户,在所居住的平房院内从事门、窗制作生意。按裁决书给出的两种补偿方案,不论是哪一种都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按货币补偿,其所给的数额根本就不能买到同样的居住、生产经营场所;按第二种方案,其所置换的楼房根本就不能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如果拆迁方能够置换与现在上诉人居住地附近同等大小的房屋和院落,才是公平、公正。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错误的认定案件事实,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对上诉人明显不公。故依据x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依法审理,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锦州市人民政府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锦州松山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辩称,意见同市政府及住建局。 本院二审期间,涉诉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嘉、汤玉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勇 审判员张小凡 审判员闻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宋启林 书记员张艾嘉
判决日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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