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斌与魏翔远、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晋0423民初298号
判决日期:2021-07-26
法院:襄垣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斌与被告魏翔远、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秦斌、被告魏翔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秦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4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处承揽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按照第一被告要求按质按量完工后,第一被告陆续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剩余340000元工程款,第一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经原告一直催要,被告又给付原告100000元,剩余240000元至今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无奈,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魏翔远辩称:1、我和被告签订的合同工程造价是950000元。原告到被告处闹事,小区领导让我处理,我无奈才给原告出具欠条;2、我对工程造价存在异议;3、我要求对本次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被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依法认定如下:1、被告魏翔远对原告秦斌提交的欠条真实性予以认可,对金额不认可。被告陈述如果再按欠条的金额340000元给付工程款,远远高于承包价,不应再给付工程款。但被告所提证据不能与该陈述相印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2、调解书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纳。3、原、被告对购销合同的内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31日襄垣县祥民置业有限公司将侯堡矿区“三供一业”改造电路工程第三标段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为被告魏翔远。2019年9月30日被告魏翔远就上述工程与原告秦斌签订《垫资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工程造价暂定为950000元,由原告秦斌垫资施工。原告秦斌依约完工,经审计,潞安集团侯堡矿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中载明审定结算金额为1373181.23元。被告魏翔远陆续支付工程款共计730000元。2020年5月17日被告魏翔远向原告秦斌出具欠条一支,内容为:今欠到秦斌在潞安矿务局向阳苑小区34#楼到39#楼电路改造项目工程尾款叁拾肆万元整(340000元)(此款于2020年7月1日前结清),欠款人魏翔远,2020.5.17。被告出具欠条后陆续向原告秦斌支付了工程款100000元。剩余工程款240000元尚未支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魏翔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斌工程款240000元;
二、驳回原告秦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被告魏翔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常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静
判决日期
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