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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闫国军
联系方式:0358-3388586
注册时间:2011-08-16
公司地址:吕梁市离石区龙凤新城5号楼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可承担各类施工的劳务作业(不分等级)、钢结构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矿山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管道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道路养护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冶炼工程施工、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安防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消防设备工程施工、通信工程施工、送变电工程施工、特种专业工程施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建筑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河湖治理工程施工、电梯安装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安装工程施工、化工石油工程施工、营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前所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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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沁源县韩洪乡程壁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晋0431民初314号         判决日期:2021-07-26         法院:沁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沁源县韩洪乡程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程壁村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科,被告程壁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弓效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欠款471349.3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46330.7元(2019年1月1日-2021年4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程壁村委于2018年8月31日签订了沁源县韩洪乡程壁村“美丽乡村”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施工地点为韩洪乡程壁村,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同时约定了工程预算价款及支付方式,该合同经被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原告依约完工后,被告委托山西坤和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次工程的结算进行了审核,出具了晋坤和元咨(2018)第C-034号审计报告,审核本次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为1251349.33元。工程竣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780000元,现仍欠471349.33元工程款未付。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且工程经被告委托的公司结算审核,双方对审核结果无异议,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程壁村委辩称,由于新担任村委主任,该工程未经手办理,只知道有这项工程,也支付过部分工程款,但对具体金额不清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晋坤和元咨字(2018)第C-034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31日原告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壁村委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程壁村的“美丽乡村”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0月3日,合同价款为782669.53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及其他内容,双方均予以盖章,被告程壁村委的原法定代表人原红兵予以签字,后原告进行施工。后被告委托山西坤和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鉴定,2018年12月该公司出具晋坤和元咨字(2018)第C-034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该工程核定金额为1251349.33元。原、被告均在该结算审核定案表上予以签字盖章。后被告程壁村委支付原告780000元,剩余471349.33元未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沁源县韩洪乡程壁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1349.33元,并以471349.33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5日起算,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赔偿款汇入沁源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行账户:×××) 二、驳回原告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9元,由被告沁源县韩洪乡程壁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贺小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段瑜 书记员杜丽
判决日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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