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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路交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洪春
联系方式:028-85525409
注册时间:1998-06-25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祠东街2号
简介:
(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公路交通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交通安全及管制专用设备制造、交通管理用金属标志及设施制造;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电力供应;商品批发与零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经营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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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山、谢黎军等与四川东诺车辆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107民初3300号         判决日期:2021-07-26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玉山、谢黎军诉请判令东诺公司、华阳储运公司、高路交通公司、杨再华、石传真、杨建松、孙满昌赔偿死亡赔偿金765060元、丧葬费34633.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谢黎军)167553.3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差旅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财产损失7万元,共计1076246.8元;人保福州分公司、平安财保吉林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上述损失,并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关情况 (一)无争议的事项 2020年5月28日15时42分许,驾驶员杨正君驾驶川A×××××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G05京昆高速成绵段成都往绵阳方向行驶至1714公里加200米时,所驾车辆右侧与孙满昌驾驶的吉AS79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A×××××车左侧发生擦挂后,车辆失控驶入施工封闭区域后又冲过中央护栏与绵阳往成都方向行驶的由李淼驾驶的川K×××××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此次驾驶员李淼当场死亡,驾驶员杨正君受伤经抢教无效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车载物品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原因分析中载明,“杨正君驾驶机动车观察判断失误,在车辆进入施工路段道路变窄时没有依次交替通行,且没有按照施工路段所标明的速度减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孙满昌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施工路段标明的速度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高路交通公司,在施工时未按照规定设置有效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李淼无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违法过错行为。”,故认定此次事故由杨正君承担主要责任,孙满昌和高路交通公司共同承担次要责任,李淼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当日,李淼被送往德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当日16时13分李淼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四大队委托四川鉴真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川A×××××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道路交通事故速度、转向系和制动系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鉴定,该所于2020年6月2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川A×××××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事发时(制动前)的行驶速度大于83㎞/h,小于87km/h。2.没有发现川A×××××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所检项目的安全技术状况事发前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另查明,李淼的父亲,李玉山,于1962年10月5日出生,其母亲谢黎军,于1966年3月12日出生,李玉山与谢黎军共育有三个子女。李玉山是川K×××××车辆的所有人,该车在大地财保威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 杨正君在该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工亡,其单位为东诺公司。东诺公司是川A×××××车辆所有人,该车在人保福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李淼死亡后,东诺公司垫付了丧葬等费用5万元。 华阳储运公司是吉A×××××车的所有人,华阳储运公司认可孙满昌系其员工,且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该车在平安财保吉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保险人为华阳物流公司,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 (二)争议的事项及对争议事项的认定 关于死亡赔偿金。按照2020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765060元(38253元/年×20年)。 关于丧葬费。计算为34633.5元(69267元/年÷12个月×6个月)。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诉请中明确为李淼母亲谢黎军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谢黎军于1966年3月12日出生,育有三名子女,尚未年满六十周岁,且没有证据证明其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本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50000元。 关于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差旅费。虽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但是处理交通事故和办理丧葬事务需要相应时间,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 关于财产损失。李玉山、谢黎军主张的系川K×××××车辆损失,该车车主系李玉山,与本案中因李淼死亡李玉山、谢黎军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当事人不一致,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 判决结果 李玉山、谢黎军因李淼死亡的物质损失8016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851693.5元(各项损失金额明细见附表),对李玉山、谢黎军主张的超出该范围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原因分析以及责任认定,本院认定杨正君在案涉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当承担70%的责任,孙满昌和高路交通公司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各自分别应当承担15%的责任。华阳储运公司认可孙满昌系其员工且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故华阳储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人保福州分公司、平安财保吉林分公司分别在自己承保范围内按照比例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由于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李淼、杨正君二人死亡,均提起诉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酌定平安财保吉林分公司交强险在李淼、杨正君的赔偿平均分配。 因此,平安财保吉林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向李玉山、谢黎军承担赔偿责任55000元。 人保福州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11万元。人保福州分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480685.45元[(851693.5元-11万元-55000元)×70%]。人保福州分公司共计应当赔偿590685.45元。因东诺公司已经垫付了5万元,品迭后,人保福州分公司应当向东诺公司支付5万元,向李玉山、谢黎军赔偿540685.45元。 华阳储运公司应当向李玉山、谢黎军承担赔偿责任103004.03元[(851693.5元-11万元-55000元)×15%]。 高路交通公司应当向李玉山、谢黎军承担赔偿责任103004.03元[(851693.5元-11万元-55000元)×15%]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玉山、谢黎军支付540685.4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四川东诺车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5万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玉山、谢黎军支付55000元; 四、被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玉山、谢黎军支付103004.03元; 五、被告四川高路交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玉山、谢黎军支付103004.03元; 六、驳回原告李玉山、谢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85元,由被告四川东诺车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负担342.5元、四川高路交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雷田怡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蒋秋旭
判决日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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