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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志良
联系方式:0510-87298636
注册时间:1995-08-10
公司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启迪路8号
简介:
电线电缆、塑料制品的制造、销售;金属拉丝加工;金属材料、电工器材、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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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与徐国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282民初4271号         判决日期:2021-07-26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峰公司)与被告徐国能、第三人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长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新、被告徐国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臻、第三人东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长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7980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损失(以79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8日徐国能向东虹公司出具欠条壹张,载明截至该日其结欠东虹公司货款798000元。2021年4月2日东虹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将东虹公司对徐国能享有的前述债权及逾期利息等转让给原告,并于当日共同签发“权利转让与催收通知”,通过EMS快递通知了徐国能,但徐国能拒收。为此原告认为被告拒收债权转让通知系逃避债务的行为,《民法典》第546条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采用的是通知到达主义,并未对通知的内容债务人必须签收并知晓而作出明确规定,原告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且邮件单上明确注明是“债权转让协议附通知”的内容,故债权转让通知对被告已依法生效。该款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徐国能辩称,1、本案款项实际是其挂靠在东虹公司做业务员期间,帮东虹公司将货物销给江西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过程中,亿能公司所结欠的货款。其与东虹公司对该笔货款并未约定利息或支付时间,因此新长峰公司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针对该笔货款,东虹公司尚欠其160000元的发票未开,其要求东虹公司开具发票,或按照10%税率计算抵扣货款16000元。3、按照其与东虹公司之间的约定,东虹公司应支付其5%业务费,但东虹公司至今尚未支付,要求在本案革除。4、在东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管理人被刑事拘留后,一直由蒋建兵对东虹公司实际管理,期间蒋建兵曾代表东虹公司向其借款100000元,也要求在本案中予以革除。 第三人东虹公司陈述称,对徐国能抗辩的第一、二项意见认可,但是对第三项不清楚,对第四项蒋建兵属于个人借款,与其公司无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8日,徐国能向东虹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货款798000元,余16万发票。 2021年4月2日,新长峰公司(乙方)与东虹公司(甲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载明:1、东虹公司对徐国能享有到期货款债权798000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将其对徐国能享有的到期债权7980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一并转让给乙方;2、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对徐国能享有本协议项下的债权,乙方可根据本协议转让的债权直接向徐国能提出请求和主张权利;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作了其他约定。 2021年4月8日,新长峰公司向徐国能邮寄债权转让协议及催收通知书,徐国能拒收该邮件。 审理中,徐国能举证蒋建兵向徐国能出具的借条一份及转账凭证一份,证明蒋建兵代东虹公司向其借款100000元。东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该借款系蒋建兵个人借款。新长峰公司亦不予认可。 审理中,新长峰公司认可在徐国能结欠的款项中扣减16000元税费。 以上事实,有欠条、债权转让协议、催收通知书、快递凭证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徐国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货款782000元及利息(以78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徐国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0,财产保全费4820元,合计10940元,由徐国能负担10721,新长峰公司负担219元。徐国能应负担的部分已由新长峰公司垫付,新长峰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徐国能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徐国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新长峰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吴旻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思思
判决日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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