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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9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凯强
联系方式:0731-25774999
注册时间:2010-04-27
公司地址:湖南省茶陵县炎帝社区欧江路状元府第16号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桥梁工程,钢架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环保工程,窑炉装饰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劳务分包;房屋拆除工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养护,园林绿化管理;土地开发整理施工;广告制作和发布;沥青混凝土、商品混凝土制作加工;建设工程征地协调配套技术服务;室外体育场地工程施工,塑胶运动场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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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强分公司、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82财保102号         判决日期:2021-07-26         法院: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强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强分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100256.50元(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1)。案外人李立以其名下的位于××乡××街道××路(大玺门)5栋2501号[不动产权证号:湘(2016)宁乡县不动产权第0××0号]、位于××乡××街道××路××路交界处(美域中央)4栋208室[不动产权证号:湘(2017)宁乡县不动产权第0××8号]、位于××乡××街道××路(美域中央)4栋103、203[不动产权证号:湘(2017)宁乡县不动产权第0××7号]的房产,以及案外人何亿民以其名下的位于××乡××街道××路××号(宁房权证玉字第7××6号)的房产为申请人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强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100256.50元(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1),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冻结期限为1年; 二、查封案外人李立以其名下的位于××乡××街道××路(大玺门)5栋2501号[不动产权证号:湘(2016)宁乡县不动产权第0××0号]、位于××乡××街道××路××路交界处(美域中央)4栋208室[不动产权证号:湘(2017)宁乡县不动产权第0××8号]、位于××乡××街道××路(美域中央)4栋103、203[不动产权证号:湘(2017)宁乡县不动产权第0××7号]的房产; 三、查封案外人何亿民以其名下的位于××乡××街道××路××号(宁房权证玉字第7××6号)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强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蒋芷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喻石
判决日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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