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底洞镇人民政府、四川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15民终1231号
判决日期:2021-07-26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珙县底洞镇人民政府、四川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泽华、珙县底洞镇陈泗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陈其然、陈其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6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陈泽华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协议,陈泽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6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泽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94元,减半收取1847元,由陈泽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珙县底洞镇人民政府负担399元,由四川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胡勇
审判员王纯强
审判员陈志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赖秋
判决日期
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