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科能工贸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皖0103财保402号
判决日期:2021-07-26
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合肥科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科能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00000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科能工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李冬梅
人民陪审员花蕾
人民陪审员王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淑娟
判决日期
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