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永春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581民初521号
判决日期:2021-07-26
法院:南宫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永春与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董永春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董永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原告董永春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夏贵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通坤
书记员孟阳
判决日期
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