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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289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471-2242457
注册时间:2002-09-13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11号
简介:
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铁路运输辅助活动;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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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县润泽电力器材经销处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608民初74号         判决日期:2021-07-26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清苑县润泽电力器材经销处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清苑县润泽电力器材经销处诉称,2018年,原告分多次供应被告电力器材,货款总计578947.8元,截止到2020年2月2日,被告付给原告货款总金额529778.5元,尚欠原告货款46169.3元至今未付。被告欠原告货款,依法应该给付。故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9169.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一般货物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已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进行诉讼。”此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本案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而涉案的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正是因为修建“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新增国投煤炭码头铁路支线”而发生的。综上,异议人认为贵院应将此案移交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至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亚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冀同同
判决日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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