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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8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月萍
联系方式:0515-85666999
注册时间:2016-09-03
公司地址:东台市富安镇凤凰池西路4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安装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养护;物业服务;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通信工程施工;隧道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管道工程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建材销售;污水处理;自来水供应;环保设备生产、销售、安装;金属给排水管道生产、销售;电力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城市绿化管理;农业园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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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泽普县新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981民初138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26         法院: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自然公司)与被告泽普县新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泽源环保公司)、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欣自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泽源环保公司、王芳立即返还欣自然公司货款5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从2020年9月2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判令新泽源环保公司、王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0年9月2日,欣自然公司与新泽源环保公司达成《巴楚县城南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项目框架协议》,约定:“欣自然公司首付工程款以徐景根帐户转至王芳帐户,首付金额人民币5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路返还”。2020年9月12日,徐景根将500000元转帐给被告王芳。2020年9月24日,欣自然公司与新泽源环保公司签订了《巴楚县城南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后新泽源环保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也未将上述款项返还欣自然公司。欣自然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请。 新泽源环保公司、王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欣自然公司与新泽源环保公司签订的《巴楚县城南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项目框架协议》、《巴楚县城南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欣自然公司将承包施工的巴楚县污水处理项目中的污水处理设备、管网及电器设备的采购、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新泽源环保公司,新泽源环保公司按照项目设计图纸采购、制作、安装,故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专属管辖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改变。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中的施工地在新疆喀什巴楚县,本案应当由新疆喀什巴楚县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泽普县新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泽普县新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芳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许园园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丽娟 书记员姜绅
判决日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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