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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882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36-2176010
注册时间:2010-07-08
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337号6幢(D栋)10层A、D1、E、F单元
简介:
许可项目:餐厨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治理,垃圾分类技术开发、方案设计,城市垃圾分类项目建设,乡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管理,环保、环卫工程技术开发、方案设计、建设及运营管理,垃圾中转站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垃圾处理场的设计、建设,道路清扫和保洁服务,建筑物清洗、清洁服务,水域保洁和垃圾清理服务,公厕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环卫设备、设施技术研发及生产、销售、租赁及运营管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环保信息咨询,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会议及展览服务,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及养护管理服务,污水污泥处理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酒店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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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献与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村民委员会、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冀0133民初744号         判决日期:2021-07-23         法院:赵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新献与被告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江村委会)、被告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洁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江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康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新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2773.92元(其它损失待原告伤残鉴定后再另行起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担任被告西江村环卫工人,被告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被告西江村的垃圾清理。2020年9月30日下午被告西江村村民委员会通知原告和张志斌、秦素利共同开拖拉机去高村乡文化站往赵县高村乡西江村装运被告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垃圾桶,在下午5点左右在公司裴德平经理的统一指挥下,装运被告康洁科技有限公司地上垛着的垃圾桶过程中,成垛垃圾桶突然倒塌滑落,原告被滑落倒塌的垃圾桶砸中右腿,致使右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内后裸骨骨折裸关节脱位、右裸部多处皮裂伤,后经张志斌、秦素利和裴德平经理拨打120救护至赵县中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后因原告伤情严重感染,原告又被送往石家庄市第三医院治疗。此次事故共给原告造成各项损失82773.92元。因原告在为二被告工作中受伤,二被告应共同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原告出院后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二被告对赔偿事宜至今拒不答复,无奈,现原告依法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补充起诉状内容:原告在赵县中医院住院26天出院后,因手术伤口不愈合,原告又于2020年11月3日到赵县中医院住院1天,在赵县中医院建议下,原告转到石家庄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进行二次手术,住院28天。后因医疗费用过高,在2020年12月2日又转到赵县中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院9天。 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的损失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第二被告康洁公司承包了西江村的垃圾清理工作,原告为环卫工人,在西江村打扫卫生,原告从事的工作与答辩人既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原告从事的日常工作不是答辩人安排,其本人不受答辩人的支配和管理,答辩人不与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本次事故中,原告去领取垃圾桶并非答辩人通知的原告,而是村环卫联络员张云龙接到高村乡环卫联络员马博林(二人均系第二被告康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高村乡环卫群发的通知后,通知的原告,且原告是在装运第二被告的垃圾桶时受伤,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本次原告的损伤与答辩人无任何关系,应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受伤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受伤时所在公司是桑德公司,而我公司于2020年10月1日接管工作人员及项目,并为接管人员发放工资,而原告受伤时仍然在为桑德公司工作,应该由桑德公司承担其有关待遇及损失,原告2020年9月30日在桑德公司工作期间受伤之后,没有到我公司工作,所以,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赵县西江村村民,负责西江村卫生打扫工作,但不受村委会管理,村委会也不负责发放工资。2020年9月26日,原告与其从业的桑德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前,原告的工资由桑德公司发放。2020年9月30日,原告按西江村委会干部张云龙通知,于下午五点到高村乡文化站去拉康洁公司的新垃圾桶,原告遂于本村保洁员刘素力等人乘坐西江村指派的拖拉机到达高村乡文化站,在往拖拉机上装新垃圾桶过程中,因垃圾桶堆放过高,发生倒塌,原告躲闪不及,倒塌的垃圾桶将原告腿砸伤。同日,原告入住赵县中医院,被确诊为腓骨骨折伴踝骨折,踝部多处损伤,原告在该院住院26天,于2020年10月26日出院,花费医疗费30710.94元,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4日在赵县中医院住院1天,花费医疗费270.51元,2020年11月4日至2020年12月2日在石家庄市第三医院住院,被诊断为右踝骨折术后感染,共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23917.50元,门诊费(24.5+195.5+171+229.7)=620.7元。2020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11日在赵县中医院住院9天,主要诊断为手术后切口愈合不良,陈旧性腓骨骨折,内踝骨折等,花费医疗费2991.27元。2021年3月28日,原告在高邑县医院进行数字化摄影,门诊费132元。以上共计住院64天,花费医疗费及门诊费58642.92元。原告在赵县中医院住院期间护理等级为Ⅰ级或Ⅱ级护理,在石家庄市第三医院住院期间长期医嘱单注明陪护一人。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儿子张兵陪护,张兵系赵县众途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另查明,被告康洁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与赵县高村乡人民政府签订2020年赵县农村环卫市场化运营项目协议书,约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由康洁公司负责高村乡23个村全方位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清运。西江村系高村乡辖区自然村。 再查明,被告康洁公司现任职工冯博林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受伤时是康洁公司的经理通知马博林下达通知,马博林在微信群里给各村环保联络员下达通知,要求保洁员去拉康洁公司的新垃圾桶,西江村的联络员是张云龙。张云龙出庭作证,证明张云龙系被告西江村干部,一直是环卫公司的联络员,张云龙在环卫群收到拉垃圾桶的通知后,其以环卫联络员身份通知了刘素力、张志斌、张新献
判决结果
一、被告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新献各项损失81054.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元,由被告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邮编:05153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邢洪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笑曲 书记员王海霞
判决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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