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天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鲁0911财保67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23
法院: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泰安市天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旅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名下价值2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旅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建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朱洁
法官助理刘慧君
书记员张倩
判决日期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