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邬训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号:(2021)湘0981财保5号
判决日期:2021-07-23
法院: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邬训奇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在广东华润电力(云浮)有限公司(广东华润西江发电厂)、广西龙州县农业农村局、广西象州县农业农村局的合同价款(加工承揽费)共计850万元。担保人肖军以其所有的湘岳阳货1529号钢质散货船一艘(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号:341513000006,船舶吨位:3116吨,价值约600万)及担保人湖南华申航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华申1号钢质散货船一艘(船舶所有权登记号:340921000033,船舶吨位:1975吨,价值约400万)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在广东华润电力(云浮)有限公司(广东华润西江发电厂)、广西龙州县农业农村局、广西象州县农业农村局的合同价款(加工承揽费)共计85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肖军所有的湘岳阳货1529号钢质散货船一艘(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号:341513000006);
三、查封担保人湖南华申航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华申1号钢质散货船一艘(船舶所有权登记号:340921000033)。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邬训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汪学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向冬梅
书记员(兼)向冬梅
判决日期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