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晓红、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12执异96号
判决日期:2021-07-23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蔡晓红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2018年11月8日,本院对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诉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0312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被告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03600元及利息(以903600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0元,减半收取75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90元,由被告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苏0312执1365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称,镇江市海潮电气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请求追加蔡晓红为本案被执行人
判决结果
追加蔡晓红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合议庭
审判长王松
审判员庞峰
审判员邓拓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波
书记员尚飞
判决日期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