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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卜庆生
联系方式:0516-80802222
注册时间:1999-10-22
公司地址:徐州市淮海西路30#四楼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水利工程、桥梁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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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311民初2156号         判决日期:2021-07-23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雪、袁智慧,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强、徐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40000元及相应利息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合法持有被告承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两份,该汇票票号分别为0010004121xxxxxx、001004121xxxxxx,出票日期分别为2015年1月26日、2014年11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26日,出票金额分别为30000元、10000元。票据申请人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出票人为交通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付款人地址为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南路56号的银行汇票。该汇票记载事项完备,原告于2020年6月2日持该汇票要求被告 解付,被告以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拒付。现原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判令被告向原告付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辩称,本案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因自身工作过失导致逾期提示付款长达数年之久,其诉请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诉讼费也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1月18日,申请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申请出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001004121xxxxxx,出票行徐州分行营业部,收款人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农业基础设施分公司,备注投标保证金(青浦2014重点县),票据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整。2015年1月26日,申请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申请出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0010004121xxxxxx,出票行徐州分行营业部,收款人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农业基础设施分公司,备注投标保证金(淮涟灌区2014节水),票据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整。提示付款期限均为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即本案被告。 后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将汇票交给原告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原告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于2020年6月2日向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申请解付,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挂失止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所持有的票号分别为001004121xxxxxx、0010004121xxxxxx的银行汇票中所载款项共计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负担(原告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汤文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恺
判决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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