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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83338080
注册时间:1986-04-11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7号一至十九层及199号一至十一、十四至十九层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结汇、售汇;总行授权的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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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陆能泰、陆君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104民初12309号         判决日期:2021-07-23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告陆能泰、陆君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宇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能泰、陆君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陆能泰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编号:HTJK2019100008380191);2.被告陆能泰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95972元、手续费35088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3日,利息为245.22元、还款违约金为840.39元;自2021年3月4日起,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付,均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3.被告陆能泰支付律师费24800元;4.被告陆君妍对被告陆能泰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陆能泰于2019年6月13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及附件,约定原告向被告陆能泰授予分期信用额度28万元,分期期数为60期,手续费为4900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陆能泰发放了贷款,但被告陆能泰在履约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故现要求被告陆能泰立即清偿贷款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另,被告陆君妍是被告陆能泰的配偶,上述债务是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陆君妍应对被告陆能泰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告陆能泰辩称:1.由于现在我的经济状况十分困难,无法一次性清偿欠款,故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借款合同;2.对于欠付的本金数额,我不清楚,对原告提出的利息及违约金均没有异议;3.虽然我当时借款金额是28万元,但通过中介公司转至我处的款项是244720元,差额35280元就是我向中介公司及原告支付的手续费,因此我不同意向原告支付手续费35088元;4.由于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需要支付原告律师费,故我不同意支付律师费。 被告陆君妍辩称:我与被告陆能泰是夫妻关系,我的答辩意见同被告陆能泰的意见一致,并同意对被告陆能泰在本案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陆能泰(甲方)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编号:HTJK2019100008380191号),约定:本协议项下分期额度28万元,分期期数为60期(一期为一个月);乙方将交易金额划至甲方所购商品的经销商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罗署,账号:62×××20),甲方应按信用卡对账单所列示金额于每月还款日前按期归还欠款,如甲方违约,应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相关规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本合同项下分期手续费率为17.5%,手续费金额为49000元,信用卡优客分期手续费按约定的期数分期收取,每期分期手续费等于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每期应还款分期本金乘以分期付款手续费率;甲方未按期归还分期本金及手续费即视为违约,乙方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所有款项(含分期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对造成乙方损失的,须完全承担乙方全部损失。合同还约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7版),约定: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持卡人应按本合约支付每期账单透支利息及还款违约金,透支利息由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算。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还款违约金。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欠款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9.9%),上下限额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陆能泰指定账户发放了贷款28万元。被告陆能泰从2021年1月3日起逾期还款,成讼,本案起诉书副本于2021年3月13日送达被告陆能泰。截至2021年3月3日,被告陆能泰尚欠借款本金195972元、手续费35088元、利息245.22元、违约金840.39元。本案中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支出财产保全费1884元。 庭审中,原告表示:我行至今尚未实际支付本案律师费
判决结果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告陆能泰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编号:HTJK2019100008380191号)于2021年3月13日解除; 二、被告陆能泰、陆君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5972元、手续费35088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3日止利息为245.22元、还款违约金为840.39元;自2021年3月4日起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约定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581元(受理费2697元、财产保全费188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承担448元,由被告陆能泰、陆君妍承担41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黎晓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蔡玉斌
判决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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