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县城镇坤山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俊祥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2222民初316号
判决日期:2021-07-23
法院: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巴里坤县城镇坤山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坤山设备租赁站)与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俊祥、马俊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坤山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及被申请人马俊祥、马俊强银行账户存款、网上资金共计249994.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坤山设备租赁站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及被申请人马俊祥、马俊强银行账户存款、网上资金共计249994.4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769.97元,由申请人巴里坤县城镇坤山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萨玛丽萨依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古丽娜尔阿吾巴克尔
判决日期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