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花、曹国栋等与王利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302民初6064号
判决日期:2021-07-23
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大花、曹国栋、曹善卿、曹某诉被告王利园、宋亚男、卢守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刘大花、曹国栋、曹善卿、曹某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刘大花、曹国栋、曹善卿、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刘大花、曹国栋、曹善卿、曹某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张昕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鑫
书记员张云云
判决日期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