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王燕
联系方式:0311-89121192
注册时间:2002-05-08
公司地址:赵县柏林大街以东、升华街以西、李春大道两侧森都花城第S24幢8号房
简介:
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能源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种植保险、养殖保险、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追偿及其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王步良与尹晓哲、杨国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冀0533民初822号         判决日期:2021-07-23         法院: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步良与被告尹晓哲、杨国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步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光、郭笑宁,被告杨国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志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晓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步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共计94468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9日10时10分,被告杨国荣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载客汽车在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冀E×××××的小型载客汽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国荣负主要责任,张静负次要责任。经查,冀A×××××小型载客汽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王步良经济损失,各被告应依法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在核实我司承保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合法有效及承保期间无免赔事项的情况下,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我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承担,我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被告杨国荣辩称,没有要说的。 被告尹晓哲未答辩。 原告王步良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2、原告王步良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3、原告王步良行驶证,证明原告系冀E×××××号小型轿车所有人;4、冀E×××××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张静驾驶证,证明其具有准驾资格;5、冀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杨国荣驾驶证,证明被告信息及准驾资格;6、被告尹晓哲行驶证,证明其系冀A×××××号小型轿车所有人;7、冀A×××××号小型轿车车辆交强险保单及商业险保单,证明车辆投保情况及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间;8、施救费发票,证明原告支出的施救费用;9、河北得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证明车辆损失金额,该公估报告虽程序合法,但鉴定内容不合理、不合法;10、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支出的鉴定费用;11、威县洺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清单及费用金额。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2、3、4、5、7、8、9、10真实性无异议;证据6显示我司承保车辆有效期至2019年1月,我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证据8施救费过高;证据9虽涉案车辆推定全损,但非全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请求依法酌定扣除相应损失;证据10鉴定费,我司不承担;证据1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且不符合实际,车辆新购价格远低于驾驶十年以后的价格。 被告杨国荣质证意见同被告平安保险公司。 被告被告尹晓哲、杨国荣、平安保险公司均未举证。 根据庭审调查及证据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9日10时10分,被告杨国荣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载客汽车在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冀E×××××的小型载客汽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国荣负主要责任,张静负次要责任。冀E×××××号小型载客汽车车主为王步良,冀A×××××小型载客汽车车主为尹晓哲。冀A×××××小型载客汽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王步良申请威县人民法院委托河北得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E×××××号车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其出具公估报告认定损失金额为21653.06元,花费公估费3000元。另冀E×××××号车施救费1200元。以上共计25853.06元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在冀A×××××号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步良损失18697.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85,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负担134元,由原告946.85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专户名称: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账号:13×××00)。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吕庆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小凤 书记员李骜
判决日期
2021-07-2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