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洪程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0104执526号
判决日期:2021-07-23
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执行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与洪程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4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和线下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洪程友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B5区商212室、位于合肥市××路××号××花园××幢××室××室××室××室有房产,已被本院依法轮后查封,但该房产有抵押权,本案无处置权。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以笔录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为轮后查封,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升
审判员陈孟凯
审判员朱广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郝龙华
判决日期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