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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费国俊
联系方式:0551-62692380
注册时间:2000-07-24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236号房地产大厦
简介:
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担保服务(非融资性担保),房屋买卖(吞吐)、置换,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代理房地产评估,租赁,物业管理,建材经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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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少斌与合肥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皖0103民初4209号         判决日期:2021-07-23         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少斌与被告合肥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置业担保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少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东、赵婷婷,第三人光大银行合肥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志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房屋置业担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彭少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佘贷款116358.56元(截至2018年4月16曰,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2003马住借323号《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2003年12月29日,在被告的安排下,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用以购买新加坡花园城相关房产“组团5号楼304室”,从中国光大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款总额为22万元。合同签订后,该笔贷款被直接打入了被告账户,但被告并未将该笔款项转入开发商账户,全部款项均由被告违规支配和使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纠正错误,归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以免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被告于2006年12月12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07年5月前将款项全部还清,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而后,被告方并未按照承诺书中的约定履行。2018年4月16日,被告方再次出具承诺书,承诺妥善解决借款问题并消除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妥善解决之前每月按期足额还款。但被告均未能按承诺及时按期归还或结清银行贷款,给原告的征信记录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更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另案涉贷款最终偿还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依法列其为第三人。据此,为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特具状于贵院,望判如所请! 合肥房屋置业担保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对彭少斌陈述事实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彭少斌原系合肥房屋置业担保公司员工。2003年12月29日,彭少斌与光大银行合肥分行签订《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彭少斌因购房住房向光大银行合肥分行贷款22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自2003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贷款年利率为5.04%;贷款一次性划入合肥房屋置业担保公司光大银行合肥分行马鞍山路支行账户;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将对逾期贷款本金按每日万分之2.1计收罚息,对逾期贷款利息计收复利;合肥房屋置业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按约将案涉22万元贷款汇入合肥房屋置业担保公司银行账户。2006年12月12日,合肥房屋置业担保公司向彭少斌出具承诺书,承诺书确认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将案涉贷款直接打入合肥房屋置业担保公司账户,由合肥房屋置业担保公司支配和使用,彭少斌仅是名义借款人,合肥房屋置业担保公司才是实际借款人,同时承诺在2007年5月前将所欠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剩余案涉款项全部还清,否则引起一切法律后果由合肥房屋置业担保公司承担。2018年4月16日,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马鞍山路支行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确认截止2018年4月16日案涉贷款已还本息合计220066.99元,贷款余额116358.56元。2018年4月16日,合肥房屋置业担保公司向彭少斌再次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妥善解决合肥房屋置业担保公司以彭少斌名义在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马鞍山路支行借款并消除彭少斌本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如在其他金融机构有类似借款也一并解决),妥善解决之前合肥房屋置业担保公司每月按期足额还款,不造成其本人的逾期记录。 另查明,截止2018年8月29日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合计50722.13元。 上述事实,由彭少斌提供的《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贷款凭证、承诺书、还款明细、贷款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彭少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14元,由原告彭少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程徐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陈冬琴
判决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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