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龙户
联系方式:010-53105858
注册时间:2010-07-20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11号楼1至3层101(园区)
简介: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技术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预算、审计;工程担保;技术检测;工程及建筑物的质量评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北京中电新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华錾高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2民终9174号         判决日期:2021-07-23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电新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电新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华水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疆新华水电公司”)、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江河润泽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新华錾高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华錾高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88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电新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8860号之一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第一,新疆新华水电公司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一审法院依法应对该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如果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对该主体的起诉,同时依法对案件管辖进行审查,若受案法院无管辖权,则应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剥夺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权利,程序违法;第二,新华錾高公司运营过程中,新疆新华水电公司利用其控股股东和实际运营人的身份,促使新华錾高公司与江河润泽公司签订委托招投标代理协议,该协议属于公司重大决策,但未经召开股东会,更未取得股东一致同意,违反了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给新华錾高公司及作为该公司另一方股东的中电新华公司造成损失,新疆新华水电公司属于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认定新疆新华水电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系认定事实错误;第三,一审法院仅基于中电新华公司一审所提诉讼请求,询问中电新华公司是否坚持认为本案系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而未询问中电新华公司是否对于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及事实和理由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五十三条关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而非裁定驳回起诉;第五,中电新华公司基于本案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坚持一审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坚持一审诉讼请求第一项,同时完善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决侵权方新疆新华水电公司赔偿给新华錾高公司造成的损失款100万元(其中包含新华錾高公司支付给江河润泽公司的招投标代理费80万元),侵权方江河润泽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疆新华水电公司、江河润泽公司、新华錾高公司均同意一审裁定。 中电新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新华錾高公司与江河润泽公司签订的委托招投标代理协议无效;2.招投标代理费80万元返还给新华錾高公司;3.新疆新华水电公司、江河润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中电新华公司与新疆新华水电公司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新华錾高公司,双方签订了《新疆新华錾高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2013年6月19日,新华錾高公司注册成立,其《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条约定(新疆錾高公司的)“项目建设和管理由新疆新华水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公司运营过程中,新疆新华水电公司利用其控股股东和实际运营人的身份,促使新华錾高公司与江河润泽公司签订委托招投标代理协议;作为一方股东的中电新华公司在得知该情况后,多次告知新疆新华水电公司、新华錾高公司停止该协议,并停止该协议的执行;该份协议属于公司重大决策,没有召开股东会,更没有取得股东的一致同意,违反了《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但新疆新华水电公司利用其实际运营人的身份和权力,依然促使新华錾高公司与江河润泽公司签订了委托招投标代理协议;目前,江河润泽公司代理新华錾高公司已经实施了多项招投标事宜;新疆新华水电公司、江河润泽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中电新华公司的权益,新华錾高公司与江河润泽公司签订的委托招投标代理协议应被认定无效,遂成此诉。 新疆新华水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电新华公司诉讼请求的实质在于其以股东身份要求和维护新华錾高公司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人民法院管辖。 江河润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亦未应诉答辩。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系公司或其股东要求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纠纷,其性质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而本案中电新华公司所提诉讼请求系因江河润泽公司与第三人新华錾高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关联交易合同且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遂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属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案中,新疆新华水电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中电新华公司也未要求新疆新华水电公司就关联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应当属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新疆新华水电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审被告,中电新华公司对新疆新华水电公司提出的起诉应当驳回,新疆新华水电公司也无权在本案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对新疆新华水电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进行释明,询问中电新华公司是否坚持本案案由及请求权基础,中电新华公司坚持认为本案系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并表示不在本案中要求新疆新华水电公司就关联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中电新华公司按照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亦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1年3月26日裁定:驳回北京中电新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8860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耿燕军 审判员张玉贤 审判员刘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雪青 书记员薛姌
判决日期
2021-07-2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